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文化和旅游廳(局)、鄉村振興局、郵政局、供銷合作社: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部署要求,加快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提升均等化水平、優化供給模式、構建長效機制、促進產業融合為重點,推動農村客運由“開得通、走得了”向“留得住、通得好”轉變,更好滿足農村地區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政策保障。突出農村客運公益屬性,推動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強化政策扶持和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上下協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發展格局。
服務民生,固本強基。鞏固拓展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成果,聚焦農村客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加快推進城鄉客運公共服務均等化,滿足農村地區群眾多層次出行需求,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因地制宜,共享融合。結合各地農村出行需求、產業發展、資源稟賦,分類施策、梯次推進農村客運、貨運、郵政快遞(以下簡稱客貨郵)及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更好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改革創新,統籌推進。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先行先試、探索創新,激發市場新活力,培植發展新動能,打造供需更加匹配、保障更加有力、服務更加優質的農村客運發展模式,助力“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農村客運體系,農村交通出行條件顯著改善,農村地區基本出行服務保障能力持續提升,城鄉客運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明顯提高,農村客運可持續發展機制基本建立。力爭再奮斗10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舒適、安全可靠、集約高效的農村客運體系,實現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任務
(四)完善安全便捷的基礎設施網絡。推動農村地區公路提檔升級,加大對農村道路、橋梁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加大農村公路危橋改造力度,在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發的農村道路平交路口按要求增設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進一步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改善農村客運安全通行條件。鼓勵在交通便利、人員集中的區域規劃建設鄉鎮綜合運輸服務站,加強對既有鄉鎮客運站、交管站、公路養護站等設施的升級改造,打造具備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供銷、電商、旅游、養護管理等綜合服務功能的節點設施。新建、改擴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的原則合理設置農村客運停靠站點,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港灣式停靠站,鼓勵依托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村級客運站亭(牌),加強農村客運站點管理養護,改善農村客運候車環境。
(五)構建普惠便民的出行服務系統。在城鎮化水平較高的地區,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和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鼓勵毗鄰縣間農村客運班線實施公交化改造,推動具備條件的地區實現全域公交。在客流相對較少的地區,進一步優化區域經營、預約響應農村客運服務供給,提升服務的便利性,打造“客運班線+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靈活多樣的農村客運組織模式;鼓勵通過電話預約、網絡平臺一鍵叫車等方式,為農村地區老年人提供便捷叫車服務。鼓勵農村客運企業依規開展縣內包車客運業務,推進包車運力投放實行市場調節。改善農村客運車輛車況車貌,提高農村群眾出行舒適度。針對農村地區群眾務工、趕集、農忙、假日探親等需求,通過加密既有客運班線服務頻次、開行定制客運線路、提供包車服務等方式,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式出行需求,構建日常出行有效覆蓋、重點時段專項保障的農村客運出行服務系統。
(六)打造集約共享的融合發展模式。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與郵政、供銷、旅游、商務等部門協同機制,統籌各類資源,構建“一點多能、一網多用、功能集約、便利高效”的農村運輸發展新模式。加強農村客運、貨運、郵政快遞等服務標準銜接,在保障農村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推廣應用客貨兼顧、經濟適用的農村客運車型,鼓勵開通客貨郵合作線路,實現客運車輛代送郵件快件;鼓勵發展農村貨運班線,滿足農產品進城和生產生活資料下鄉雙向流通需求。擴大對鄉村旅游重點村、鎮和農村旅游景點的覆蓋范圍,打造精品旅游客運線路,保障鄉村旅游目的地便捷高效通達。
(七)健全安全可靠的運營管理體系。落實農村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推廣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農村客運車輛上應用駕駛輔助系統(ADAS)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探索通過視頻信息共享統籌開展路況巡查等工作。加強延伸到農村的城市公交車輛安全監管,原則上不得使用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確需使用的,應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直轄市轄區范圍內的,應報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強化農村客運安全風險摸排辨識,落實好農村客運班線聯合審批機制。加強農村客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提高駕駛技能、職業素養和應急處置能力。統籌“兩站兩員”、農村公路護路員、鄉村農機安全監理和協管員等力量,強化日常巡查,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提示,及時勸導糾正農村客運車輛超員、不系安全帶和貨車、拖拉機、三輪摩托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
(八)推廣智慧綠色的服務供給方式。在農村客運車輛上積極推廣移動便捷支付,逐步與城市公共交通實現一卡通行。加強農村交通運輸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逐步實現站點班次“一鍵可查”、車輛位置“一鍵可知”、預約服務“一鍵可約”,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精準的乘車服務,推動實現農村客運、物流配送、旅游服務等信息融合共享。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廣使用適合農村交通條件、適應群眾出行需要的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推動農村客運綠色低碳發展。
(九)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發展環境。鼓勵農村客運公司化、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村客運組織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全面實施農村客運運營服務標準,規范農村客運通行條件、車輛技術條件、車輛及場站運營服務、站點設置、安全管理等要求。按照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有關意見要求,完善農村客運價格形成機制,建立群眾可承受、財政可負擔、運營可持續的農村客運票制票價體系。暢通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渠道,及時受理解決農村群眾出行問題。加強多部門執法協作,推廣“互聯網+監管”模式,依法嚴厲打擊違規行駛、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凈化農村客運市場環境。
(十)建立長效穩定的可持續發展機制。推動落實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建立與地方財政能力相適應的投入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村客運可持續穩定發展。建立健全農村客運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推動實行服務質量考核與地方財政補貼掛鉤機制,引導經營者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和服務。各地要優化完善本地區農村客運油價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強化績效考核,統籌用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減輕農村客運經營者負擔,提升農村客運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鼓勵搭建信息化監管平臺,持續加強對農村客運動態運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嚴防“通返不通”。推進農村客運發展投融資機制創新,引導社會資本以PPP等模式規范參與農村客運項目投資建設運營。
(十一)深化以點帶面的示范創建活動。以示范縣創建為載體,持續深入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將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縣打造成為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的金字招牌。鼓勵各地開展省級示范縣創建,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推動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由縣域向市域提質擴面,探索在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中建立新機制、出臺新政策、嘗試新方法,以點帶面引領城鄉客運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全面提升。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建立政府牽頭、各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細化實化工作舉措,及時協調解決農村客運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十三)強化責任落實。要推動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推動將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任務清單,充分發揮激勵考核“指揮棒”作用。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農村客運監督檢查,確保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農村客運持續穩定運行。
(十四)提升治理能力。堅持法治引領,加快推動道路運輸條例、農村公路條例制修訂出臺,健全適應新時期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的法規體系。加強人才保障,培養高素質、專業化農村客運管理隊伍。充分調動農村群眾參與農村客運工作的積極性,逐步構建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治理的農村客運新格局。
(十五)加大保障力度。強化經濟社會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等對農村客運發展的指導作用。推動地方政府將農村客運相關支出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建立農村客運運營財政補貼機制。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將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縣創建情況作為“以獎代補”安排車購稅資金的重要依據,鼓勵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縣安排必要的投資補助,并在安排投資計劃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郵政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部綜合規劃司、財務審計司、公路局、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